浙江:分布式不要求自用比例
1、一般工商业分布式自用比例不做要求
1)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可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或者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不作要求。
2)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可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模式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参与现货市场。
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的电力用户负荷发生较大变化时,可申请将项目调整为集中式光伏电站,逐级上报申请纳入省级 集中式光伏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实施,由原备案机关完成备案变更, 项目投资主体向电网企业重新提交并网意向书,电网企业负责做 好后续接网工作。
3)涉及自发自用的,用户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位于同一用地红线范围内。全部自发自用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安装逆功率保护装置。
之前,已经有13各个省对本省的一般工商业自用比例做出要求,如下表所示。

2、特殊项目归属
1) 农光互补、渔光互补以及小型地 面电站光伏发电项目归于集中式光伏电站管理。
在2025年1月23日(含)前已按照分布式光伏项目备案的农光互补、渔光互补光伏电站项目,但无法于2025年5月1日(含)前建成投产, 需变更备案为集中式光伏项目。
变更备案后的集中式光伏项目如在2025年5月1日(含)前已取得接网意见,视为纳入全省集中式光伏项目建设计划,无需另行申报,该类项目上网模式可选 择全额上网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
2)利用农业种植设施、畜禽养殖设施、林业种植培育设施、 渔业养殖设施等设施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
交流侧装机容量在6 兆瓦及以上的:归于集中式光伏电站管理,纳入全省集中式光伏项 目建设计划后实施;
交流侧装机容量低于6兆瓦的:按照一般工商 业分布式光伏项目管理。
3)对于在各类道路上方或边坡上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若项目建设在建筑物以及与该建筑物同一用地红线范围内的道路上或道路边坡上,按照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其他情况按集中式光伏电站管理。
3、备案有效期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自备案后2 年内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
项目单位决定不再实施该项目,应当撤回已备案信息,备案证自动失效;
项目单位 决定继续实施该项目,应当在2年期限届满前30日内,办理延 期手续,每次延期不得超过1年。
文件原文如下: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要求,推动我省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省能源局编制了《浙江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6月9日至6月18日。如有意见建议,请以电子邮件或信函方式反馈至省能源局新能源处,并注明“浙江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反馈意见建议”字样。
联系人:杜国伟;联系电话:0571-87052582;
电子邮件:zjnyjxnyc@163.com;
邮寄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省府路8号;邮编:310025。
企事业单位反馈意见,请注明单位名称、组织代码、联系人、联系方式。个人反馈意见,请注明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附件:浙江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能源局
202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