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6新政 | 已有15地发布或实施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政策
5月20日,安徽省能源局发布关于征求《关于贯彻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文件明确,工商业自用比例暂不要求,6MW以下地面光伏电站归集中式管理。
自2月9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 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36号)以来,已有15个省份出台了分布式相关政策或征求意见稿。其中,山东、广东、广西等省份已发布正式或征求意见稿的实施方案,江苏、吉林、宁夏、湖北、重庆等省份也相继出台了地方政策,具体要求因各省电网消纳能力和市场环境差异而有所不同。
正式实施:江苏、贵州、海南、吉林、宁夏(已结束征求)等省份政策已落地,执行标准明确。
征求意见:山东、山西、内蒙古、重庆、广西、辽宁、湖北、广东等省份仍在意见征集阶段,最终执行标准可能调整。
过渡政策:安徽、江苏、陕西等省份对存量项目设置过渡期(如江苏 2025 年底前并网项目沿用旧政)。
分类管理:内蒙古、辽宁等省将分布式光伏分为四类(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大型工商业),实行差异化管理。
消纳预警:内蒙古、辽宁等省建立配电网承载力动态预警机制,按季度公布可开放容量,红/黄区域限制接网。
市场化导向:山东、贵州、广西等省鼓励大型工商业项目参与电力现货市场,通过市场交易优化电价。
储能配套:山东、吉林等省要求储能配置比例≥15%× 装机功率 ×2h 可放宽自用比例限制。
安全准入:内蒙古、重庆等省要求非自然人项目需第三方屋顶荷载评估,设备需国家认证。
并网流程:辽宁、内蒙古等省明确并网服务时限(如 2 日内回复接入方案),简化自然人项目接入流程。